中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用法治原则维护国家稳定、控制境外势力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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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数量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这几十年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贡献。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

       但是,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何时起在中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境外非政府组织,简称境外NGO,在中国语境中特指设立在境外,而在华有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也习惯被称为“境外在华民间组织”。境外NGO与中国的渊源,至少自1990年代初中国活跃接触西方文明的过程中就已开始。1916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在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的捐资下开建。

        境外NGO在中国的活跃期随着中国自身的改革开放而到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与世界交流的日渐恢复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早期第一批前来的境外NGO大多以政府邀请的方式进入中国。

       境外NGO在中国的活跃期随着中国自身的改革开放而到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与世界交流的日渐恢复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早期第一批前来的境外NGO大多以政府邀请的方式进入中国。

       1978年,美国福特基金会开始中国项目,并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第一个在中国大陆设立了办事处;1979年亚洲基金会支持国家科委召开中国第一次计算机国际研讨会;1980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成为第一家受邀来华的国际环保组织;1984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提议和支持下,国家对外经贸部首派专门工作小组出访欧洲四国与五十余个国际NGO接触寻求合作;1985年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成立国际民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立法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NGO法》)于2016年4月28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境外NGO法》的立法思路,最直接可以追溯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8条明确指出“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这一方针也与十八届四中高度提出“法治”理念相呼应,明立法、定规则的指导思想,改变了改革开放长期以来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承认、不取缔、不接触”的“三不”政策,从悬置判断、实践经验,到鲜明法则、统一执法,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思路,也反映了整个国家治理的取向。《境外NGO法》的立法目的,法案第一条即说明:“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它的基本定位是一部规制法,同时也要引导、保障和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主要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 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社会团体、 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领域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3)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准入方式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由其中方合作单位依法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行为准则

       •  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  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

       •  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而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应依法备案

       •  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善后事宜

       •  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善后事宜

       •  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取得或者使用规定以外的资金

       •  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  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  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5)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依法享受的便利和服务

        依法登记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享受开立银行账户、税收优惠、免费年度检查、首席代表等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等便利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香港问题的处理

        由于中国政府认识到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因此,起草颁布本法并生效。这部法律是监督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活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实现和平稳定管理的原则。

        今年2022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25周年,7月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并发表讲话,其中提到:有“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实保障,在实现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香港一定能够创造更大辉煌,一定能够同祖国人民一道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荣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在中国政府处理了香港的骚乱之后。现在情况已经恢复正常。中国政府使用的工具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可以说这部法律对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法制实现稳定与繁荣

        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施行。此后,一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分别拿到了登记证书。与此同时,一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撤离了中国。

        10月25日,在港运作近40年、总部位于伦敦的非政府组织宣布将撤离香港,在香港的两个办事处,即:香港办事处将于10月31日关闭,亚太区办事处将于2021年底关闭。

        上述非政府组织,自称是世界上最大的"人权组织",其总部设在英国,全球现有大约700万成员,成立目的声称为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其实就是以“人权大于一切”的借口让自己做“世界警察”,其过去多次以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更煽动当地群众发动颜色革命。

        上述非政府组织香港分会于1982年成立,业务包括举办人权教育讲座,以及为所谓的"人权受侵犯"的个人提供所谓的国际声援。该组织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上蹿下跳,曾发起联署要求释放示威者,并对香港警队维护法治的正当执法诋毁攻击。

        黑暴期间,上述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走在最前。2019年6月初,上述非政府组织、香港人权监察和人权观察向林郑发《公开信》,以担心修订建议将严重侵犯人权为由,联署反对修订《逃犯条例》。

        同年6月21日,国际特赦组织发表所谓的报告,诬陷警方在“612”黑暴中使用过分武力,但却绝口不提“黑暴”的暴恐行为。

        上述非政府组织声称:警方每一次发射催泪弹,上述非政府组织香港分会都发声明指责批评,在他们眼中,警员们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只有乖乖挨打,才算是不“侵害人权”。

        同年9月,上述非政府组织配合黑暴谎言,发表报告诬称香港警方任意拘捕、殴打和以酷刑对待被捕人士,但所有投诉个案均为匿名,资料零碎,至今该组织也没有跟进和提供进一步资料。该组织当时声言正游说美国国会支持《保护香港法案》,赤裸裸引入美国之手干预香港事务。

        印度学者艾伦在《NGO与颜色革命》中揭露,上述非政府组织披着NGO外衣为西方利益服务及输出意识形态,制造别国内乱,为欧美制造武力或非武力干预的借口,最后在当地扶植亲西方傀儡政权。

        曾任上述非政府组织美国分会董事的国际法学者法兰西斯·波义耳更一针见血地指出,上述非政府组织是“由帝国精英组成的不断延续的小集团,其背后首要动力不是人权,而是政治;其次是金钱;再次是扩大组织和成员,接下来是搞内部势力斗争。”

        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自称是非政府组织,但实际上在国外实施发政府和支持傀儡政府,自从中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来,在香港的很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解散或被取缔或自身害怕所犯下的错误而逃离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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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SomchaiThammasuthiwat】

泰国朱拉隆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朱拉隆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在泰国皇太后大学法学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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